(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一般决议所必须的条件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2.特别决议的条件:
(1)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3.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裁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例:甲公司是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基于甲公司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进行表决,按债权人的债权类型将债权人分成三个组,其中第一表决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同意,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第一表决组债权总额的1/2;第二表决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同意,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第二表决组债权总额的2/3;第三表决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1/2同意,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第三表决组债权总额的2/3。债权人会议是否应通过该重整计划?
答:债权人会议不应通过该重整计划。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甲公司重整计划在表决时,第一组的表决虽然在表决人数上同意的债权人达到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已过半数,但是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只达到1/2,未达到债权总额的2/3,因此第一组的表决未通过;第二组的表决在表决人数上同意的债权人达到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已过半数,而且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也已达到债权总额的2/3,因此第二组表决已通过;第三组表决时同意的债权人因仅达到1/2,即半数,而没有超过半数,因此表决未通过。因重整计划需各表决组均通过,所以甲公司的重整计划不应通过。
(六)债权人委员会
1.产生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选任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并非当然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才有效。
2.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3.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八、重整
(一)重整申请
1.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依法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有( )。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务人的出资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答案】B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期间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2.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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