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
(2)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定: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重整计划的批准
(1)债权人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
A.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B.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C.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
D.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通过批准
【答案】BC。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重整计划的执行由管理人监督。
3.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九、和解
(一)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债务清偿方案,其中包括延长清偿的期限、分期清偿的数额、申请减免债务的额度及比例等。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及裁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
A.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B.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D.债务人未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
【答案】ABD。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
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有:(1)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行和解协议;(3)给个别债权人和解协议以外的特殊利益;(4)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产;(5)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6)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
十、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
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破产宣告必须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2)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的方式告知相关人员,即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对未知的债权人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3.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4.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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