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比例
1、0.1%:
(1) 每一股票帐户认购发行公众股不超过0.1%
(2)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付本息的按日0.1%支付赔偿金
2、0.35%
我国目前的佣金比例统一规定为交易金额的0.35%。
3、0.5%:
(1)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后总股本的0.5%
4、1%:
(1) 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 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3) 企业设立登记费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0.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5、2%: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以后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3)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额面印签不符的支票,处以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6、2.5%:
(1)用设备对外投资价值额的2.5%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7、5%:
(1) 对外用资金投资的金额交投资额的5%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2)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上述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3) 持股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办法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 机构申购量的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5)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处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6)收购失败后,其以后每年购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其总股数的5%。
8、6%:
(1)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 上市公司配股的,三个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9、7%: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不得低于7%
10、8%:
(1)外汇
11、9%:
(1)上市公司配股的,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9%
12、10%:
(1)一个基金用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
(2)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公司超过10%净资产损失时为重大事件应公告
(4)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资产占风险资产不低于10%
(5)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创汇利润达税后利润额的10%,其净资产税后利润为10%
(6)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
(7)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
(8)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职工集体福利的公益金
(9)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10)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11)上市公司配股的,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
(12)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
(13)证券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其余额,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10%,综合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20%,可不再提取。
(14)公司登记时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以虚报注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3、14%:
(1)从成本中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
14、15%:
(1)合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独资企业改为90日)
(2) 中资企业具备条件的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为年进出口总额的15%。
(3) 自然性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交易,或是不可抗力事件使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不能进行。
15、20%:
(1)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须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3)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6、25%: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25%
(4) 外资金融机构其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每年应从税后利润提取25%补充
(5) 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25%
(6) 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17、30%:
(1)外资金融机构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2)外国银行分行其注册资金的30%以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3)对一个企业放款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金的30%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一年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4)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5) 股份制改组设立,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6) 上市公司配股的,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项目、技改项目的不受此限。
(7)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投资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18、35%:
(1)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认购全部股份。
19、40%:
(1) 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吸收存款不超过其总资产40%
(2)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流动资金的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的余额,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
20、50%:
(1)外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50%
(2)企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50%
(3)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不再提取
(4) 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交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5)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50%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6)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净资产 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7)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有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50%时,为收购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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