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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教材由厚变薄(第一章)

四、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西归纳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以条件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法律依据。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依据。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在《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则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
  (4)其他制裁。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种类: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显失公平的。
  2.变更或撤销的时效: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措施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五、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但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应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2.代理权滥用的情形包括: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包括: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等。
  无权代理视同无效民事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但下列情形除外:
  (1)追认或默认。即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
  (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为有效。
  (3)表见代理。即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情形有: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②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③代理授权不明;④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⑤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

六、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实现

(一)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拘留。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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