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1.仲裁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两项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应注意掌握下列不适用《仲裁法》的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
3.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具有下列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①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②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④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仲裁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1999-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历年试题汇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