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以下3种:
①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督途径提出处理要求。
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③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申请已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复议管辖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⑥对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这五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3)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有特殊情况外,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 1.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被告为劳改教养、监禁的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一个诉讼中有几个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不同的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②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主要为:
★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事故请求的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我国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另外,还有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即消灭了胜诉权,权利人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法院会告知起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
①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②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③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1)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3.审判程序
(1)我国实行的二审终审制。注:与仲裁“一裁终局”作比较。
(2)上诉的期限:不服判决上诉的期限15日;不服裁定上诉的期限10日;都是从判决书或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3)申请执行的期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的期间是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当事人一方是公民执行的期间是1年,如果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执行的期间为6个月。
4.执行程序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1999-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历年试题汇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