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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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仲裁(P21)
1、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陶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
3、仲裁协议的效力(重点)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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