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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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关联交易的限制(重点)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例题】甲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购买住宅准备向银行贷款,张某请求甲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担保的最高额
B、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方可实施
C、张某不得参加表决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全体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法人财产权。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它股东(不包括张某)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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