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职称考试 > 复习指导 > 中级经济法 > 正文

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讲解练习四

来源:考试吧 2009-01-02 10:34:2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一13人组成。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为3人以上。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相关链接】(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5)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解释】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三个职务由董事会任免,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释】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

  (三)经理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因此,经理不再是必设机构而成为选设机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设经理,而设总裁、首席执行官等职务。

  相关推荐: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讲解练习一
       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讲解练习二
       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讲解练习三
       2009年中级经济法复习:第一章练习题与解答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会计实务
共计2711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036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212课时
讲义已上传
12623人在学
财务管理
共计2870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19人在学
财务报告目标
共计25824课时
讲义已上传
68785人在学
存货的期末计量
共计5987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548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3中级还有
2023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9日-11日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职称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选课
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