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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讲解练习七

来源:考试吧 2009-01-02 11:15:1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l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解释】如果股东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东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东,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甲、乙的书面请求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2、股东的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为“半数以上”。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解释】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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