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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大会复习

来源:考试吧 2009-01-18 9:37:33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例题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了公司股本总额的40%,该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答案】√

  【例题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2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ABD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释】该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

  3、会议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问、地点和审议事项。

  4、股东的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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