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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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原规定: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l/2)通过。
7、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8、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新《公司法》删掉了“记录员”。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9、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0、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1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例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召开董事会会议,该董事会会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因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副董事长主持该次会议
B、通过了有关公司懂事报酬的事项
C、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副董事长王某兼任经理的决议
D、会议所有议决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后,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王某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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