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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考点串讲:第4章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一个适当、合理的比例:(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 万美元(含300 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 万美元以上至1 000 万美元(含1 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 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 万美元以上至3000 万美元(含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 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 万美元。

  (三)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四)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合营企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五)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六)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经营管理机构。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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