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候选人当中,可以被选为董事的有( )。
a.赵某,酷爱行为艺术,举止怪异遭人非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公司董事,到任后仅一个上午该公司即宣告破产
c.孙某,曾因打架被判刑1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摆摊为生
d.李某,现任某医院大夫,曾因谈恋爱受过刺激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举止怪异不是法定的任职资格的障碍,赵某可以被选为董事;(2)钱某显然和公司的破产无关,所以可以任职;(3)孙某由于并非经济类犯罪,因此没有任职资格障碍;(4)受过刺激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是一回事,李某可以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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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转让
1、发起人
(1)(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原规定:3年)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能转让。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曰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回购程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答案】abcd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股东大会召开前20目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目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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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3、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例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6年考题)
a.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只能是记名股票
b.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只能是无记名股票
c.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d.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同股同价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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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点)。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了应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点)。
举例:甲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为6名,其中王某是a企业派出的,如果甲与a企业进行关联交易,此时王某应该排除在行使表决的董事之外,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5名,根据规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这里需要无关联关系董事3人以上出席才可以召开,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如果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应该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解释】注意第l、4条在综合题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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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监事会
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解释】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组成相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相同。
3、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1)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解释】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监事会副主席”的说法。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例题1】:(2007年)下列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组织机构中公司职工代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应该选,选项bcd的组织机构中,均应包括职工代表。
【例题2】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监事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c、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d、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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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之董事会
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相关链接】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相关链接】(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释】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但不能召集董事会会议。
4、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相关链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5、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完全相同,注意二者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的区别。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原规定: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l/2)通过。
7、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8、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新《公司法》删掉了“记录员”。
【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9、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0、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1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例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召开董事会会议,该董事会会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因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副董事长主持该次会议
b、通过了有关公司懂事报酬的事项
c、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副董事长王某兼任经理的决议
d、会议所有议决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后,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王某和记录员签名存档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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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l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解释】如果股东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东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东,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甲、乙的书面请求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召开。
【例题1】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2007年考题)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c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例题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了公司股本总额的40%,该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答案】√
【例题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2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abd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解释】该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
3、会议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问、地点和审议事项。
4、股东的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为“半数以上”。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解释】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7、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关于累积投票制,注意以下几点:
①累积投票制仅用于选举董事、监事,其他选举不适用。
②普通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的区别是:普通投票制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8、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9、股东大会的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相同;
(2)《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是( )。
a、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b、转让、受让重大资产
c、对外提供担保
d、变更公司形式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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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是考试的重点章,在历年的考试中经常以主观题型出现。本章内容多而新,考点繁杂,应该说是全书的重中之中章节。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重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l】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在此问题上具有的人合法律性质。
【解释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解决了实践中恶意拖延,损害转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5、特殊情况下股权的转让问题: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1年后,甲欲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由乙或丙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b、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欲转让给丁的出资
c、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答案】abd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重点)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下列选项中,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能够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有( )。
a.甲有限责任公司连续3年盈利,但却连续3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b.乙有限责任公司与a有限责任公司合并
c.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生产农业机械的生产线出售给b公司
d.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但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10年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退出公司。本题a选项应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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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资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出资期限
(1)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3、募集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三)、发起人的义务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己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入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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