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或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 条、第53 条规定的情形时,该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要约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有:(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要约失效的情形有:(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
3.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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