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
一、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邀请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方式,是指指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票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
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要求采购人就有关采购事项,与不和于9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效供应商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作村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项目确立批准阶段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的确立,是随着部门预算的编审程序完成的。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在部门预算编审期间,各部门应将属于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专项支出项目和基本支出项目,在相关科目中详细列明,由财政部对各部门预算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预算草案上报国务院批准,并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
(二)采购合同形成阶段
1.确定采购模式。采购人对已批准的采购项目,应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采购模式。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各自的权利义务。
2.确定采购方式。如果采购资金总额达到了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并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如果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地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依据事先规定的评标或确定成交的标准,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向其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应遵守《政府采购法》 的有关规定,遵循政府采购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4.订立采购合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合同备案。采购合同自订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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