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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法》冲刺班辅导讲义:第6讲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点) (P515)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解释】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仅限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但可撤销的合同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4、撤销权的时效

  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撤销权的效力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的民事行为

  C、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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