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A、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单选题)。
B、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C、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判断题)
(2)复议管辖。
A、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B、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3、复议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有特殊情况外(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复议决定。
A、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B、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C、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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