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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1.[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理解]

  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是如何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包括: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

  [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输100台电视机的合同,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的该100台电视机。(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运输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的电视机,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的运输行为。

  举例说明。例如:甲、乙企业签订了一个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机器设备。在买卖合同中,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甲企业应该在5月1日前交货,乙企业应该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这种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2.[关于经济权利中的所有权]

  如何理解经济权利中的所有权?

  [分析]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时期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

  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所有权的权能有四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理解]

  阳光是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是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等,道德产品是指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因为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所以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权利并不是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再比如,专利权属于经济权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在专利权的转让合同中,专利权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关于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的理解]

  如何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分析]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两种。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时效力消灭。因条件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促其条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不成就;因条件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碍其条件成就的,视为其条件已成就。

  例如:甲、乙之间约定,如果签证下来,甲将房子卖给乙,因为签证是将来的事情,能否签下来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行为,在条件成立的时候,该行为才生效;

  又例如,如果A、B之间约定,如果A的签证办理完毕,A、B之间就解除租房关系,因为签证什么时候办理完毕是不确定的,所以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应该是在签证办理完毕的时候,该租房的关系终止。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分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至时发生效力。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效力消灭。

  例如:甲、乙之间约定,12月1日甲出国后,甲就把房子卖给乙,这里确定了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属于附发生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期限届至的时候,该法律行为就生效了;

  又例如,如果双方约定:“1月1日租赁期届满”,也就是在1月1日的时候,双方的租赁关系解除,那么这就属于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

  5.[关于可撤销的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的解释]

  请举例说明“可撤销的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分析]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行为被撤销之前,其效力是存在的,如果将其撤销,那么该效力从行为发生的时候就消灭。

  例如:甲、乙企业于2003年4月1日签订一分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那么对于签订合同这个行为产生的结果就是: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追溯自4月1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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