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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6、[董事会职权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哪些?如何进行准确的理解?

  [分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解释]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因此,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既是董事会的一项职权,也是董事会的一项义务。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解释]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股东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执行。因此,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是董事会的一项职权,其实也是董事会的一项义务。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解释]经营计划是指管理公司内外业务的方向、目标和措施,是公司内部的、短期的管理计划。公司的投资方案是指公司内部的短期的资金的运用方向。根据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因此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是公司执行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一项具体措施。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解释]根据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由于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时报请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解释]根据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是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及时报请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解释]根据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制订具体方案是董事会的职权,因此,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经营的需要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要求,及时制订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会议审议。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解释]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均是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规定,应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但是具体与谁合并、如何分立以及变更为什么样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散的具体方案应该由董事会来制订,然后提请股东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解释]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指挥和管理,因此有权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指董事会有权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内部的管理机构设置,如设立教学服务部、事业开发部、市场营销部、企业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等具体的业务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解释]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解释]基本管理制度是指保证公司能够正常运营的基本的管理体制。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综上,可以将董事会的职权概括为以下几类:

  执行权:以上职权中的(1)(2)

  宏观决策权:以上职权中的(3)

  经营管理权:以上职权中的(4)、(5)、(6)、(7)

  机构设置与人事聘任权:以上职权中的(8)、(9)

  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权。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请问《公司法》中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但是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两者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法律形式不同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2)主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范围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由此可以得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3)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在设立时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没有要求具体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出资方式的规定不同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8、[发起设立方式与募集设立方式的区别]

  如何理解发起设立方式和募集设立方式?两种设立方式各自有什么特点?

  [分析]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也就是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发起设立方式的特点是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也就是说,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成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投资者。

  募集设立方式的特点是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到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9、[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会议通知时间]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请问如何理解《公司法》中规定的“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分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召开股东大会的,对于记名股票的股东,采用的是“通知”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会议在召开前20日内通知,临时会议在召开前15日内通知。对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由于是“无记名”股票,因此不能确定其具体的持有人,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是应该采用“公告”的方式,即:不管召开的是一般会议还是临时会议,针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召开的30日之前依法进行公告。

  例如:甲上市公司同时发行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董事会拟在2006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针对该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应该在会议召开的20日前通知记名股票的股东,也就是在2006年5月12日前通知,另外,董事会还要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向社会进行公告,也就是在2006年5月1日之前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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