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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第三章

  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分析]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举例: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例如:投资人甲于2002年1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2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签订,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请问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分析]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主要是: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2)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3)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3、[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区别?

  [分析]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产权结构的区别。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从这个角度上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与企业是连为一体的,可以看成是一个整体。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完全是属于公司法人所有,不属于股东自然人所有,其公司的资产与股东是分离的。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

  (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出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4、[普通合伙人出质的相关规定]

  如何理解“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分析]所谓出质是指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动产质押或者权利质押。例如,合伙人A、B、C设立合伙企业甲,其中A以自己所有的小轿车出资20万元。合伙企业成立后,A与D签订20万元的借款合同,如果A拟以该小轿车设定质押担保,则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该小轿车已经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了,如果A在自己的借款中将其质押,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D有权将其拍卖、变卖,这必然会影响合伙企业的财产权益,影响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关联交易的规定]

  某从事餐饮业务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企业的食品材料不足的,可以由合伙人为企业供应”,某日,企业生意兴隆,导致原料不足,张某从其设立的商贸公司供货给合伙企业,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关联交易的原则,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分析]张某的行为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该种关联交易行为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所允许进行的,因此合伙人可以在约定的情况下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类似的规定还有个人独资企业中对投资人的权利限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请注意,对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规定是不同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合伙人从事同业竞争的业务,即使是合伙协议中约定也是违法的,而个人独资企业中,在投资人同意的前提下,从事同业竞争的业务是可以的。

  6、[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抵销规定]

  如何理解“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分析]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的债务;而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对该债权人的债务,只限于该合伙人,实际上属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如果允许抵销的话,那么就相当于强迫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A,甲向戊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戊欠合伙企业货款8万元,戊认为因为甲欠自己5万元,而自己欠合伙企业8万元,其中5万元就互相抵销了,只还A合伙企业3万元就可以结清三方的债权债务了。戊的想法不正确。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戊不能以对合伙人甲的债权抵销对A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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