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中由哪些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另外,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例如:甲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张某,某日为本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是法律所允许的。
8、[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换]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是否可以相互转换?
[分析]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可以相互转化。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只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转换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何区别?
[分析]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区分: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10、[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如何确定清算人?清算人需要执行哪些事务?
[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11、[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否可以用融资租赁的财产作为出资?
[分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企业对融资租赁的财产仅拥有使用权,并没有处分权,所以不能用融资租赁的财产作为出资。类似的还有合伙人不能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因为如果用使用权出资的话,企业没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就不能随便处置。
1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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