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zhaoyi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学历中考高考考研专升本自考成考工程 一建二建一造二造一消二消安全会计经济师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会资格公务员教师人力社工
医学药师医师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卫生资格临床
临床助理
中医
中医助理
口腔医师
金融基金证券银行期货外语四六级计算机等考软考
6.票据权利的补救
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1)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2)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3)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
(4)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
7.公示催告。
8.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288)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9.票据抗辩(P289)
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对物抗辩: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总结】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情形
(1)票据的签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是无效的。
(2)票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票据是无效的。
(3)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的票据。
(5)相对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票据本身还是有效的,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推定。
(6)背书不连续的票据。
相关推荐:2010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专题班讲义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