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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总结:第七章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16日举行。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考点总结,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复习备考。本篇为中级经济法第七章考点总结。

  25.我们说的本票只限于银行本票

  【举例】甲银行向A签发一张本票100万元,出票日是4月1日,A背书给B,B背书给C。

  (1)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基本当事人就是出票人和收款人。

  (2)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的2个月内提示付款,如果超过期限,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也就是不可以向AB追索了,但是还可以向甲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因为本题中,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二年。

  26.支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举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是4月1日,A背书给B,B背书给C。

  考点:(1)支票中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就是无效的。

  (2)B未补记收款人名称之前不可以提示付款或是背书转让。

  (3)C作为持票人应该在4月10日之前向银行提示付款,否则就丧失对B的追索权,银行作为付款人,超过10天也可以不付款,但是A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4)C在4月3日向甲提示付款,但是甲以票据上记载的“4月5日到期”为由拒绝付款,这是不可以的,因为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是无效的。

  (5)C在4月3日向甲提示付款,但是甲以账户上的资金不足拒绝付款,此时是可以拒绝的,应该对A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6)A出票的时候没有使用预留银行的财务专用章,而是加盖的公章,此时出票人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7)A向B出票的时候,金额是100万元,B把金额变造为1000万元,此时的票据是有效的,A对100万元承担责任的,B对1000万元承担责任的。

  (8)C被拒绝付款的时候,C可以向B追索,此时的期限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B对A的权利是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9)假设AB签订的买卖合同中,B提供的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此时A可以对抗B的;如果C是支付了对价的善意持票人,那么此时A不可以对抗C的;如果C没有支付对价,那么此时A可以对抗C的。

  (10)支票丢失以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进行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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