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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撤销合同(P335)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需要注意此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3)撤销权的时效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效力待定合同(P336)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下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7.约定不明(P338)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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