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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16.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17.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18.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19.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质权因质物灭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1.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如行纪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2.担保定金、生效定金、解除定金
23.定金罚则的适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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