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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2)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将于2010年5月15、16日举行。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考点总结,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复习备考。本篇为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的内容。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P14)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立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立。

  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

  【例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C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P14)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解释】

  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5)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本质上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以选择撤销,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撤销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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