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综合题
1. 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0万元,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为20万元,管理人的报酬为30万元。
(2)甲、乙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双方均未履行。管理人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依约发货。
(3)2007年5月,甲公司财产遗失,无因管理人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必要的费用10万元。2007年7月10日,甲公司财产再次遗失,无因管理人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必要的费用20万元。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甲公司继续营业,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合计180万元。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破产费用合计为多少万元?
(2)共益债务合计为多少万元?
(3)如果债务人财产只有200万元,乙公司可以获得清偿多少万元?
【正确答案】
(1)破产费用合计为150万元。
(2)共益债务合计为400万元。
【解析】(1)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0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2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应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的债权才能作为共益债务;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无因管理人的费用偿还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因此,王某的10万元费用偿还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不属于共益债务。(3)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18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乙公司可以获得清偿的金额为25万元。
【解析】(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此,债务人财产200万元先行清偿破产费用15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再清偿共益债务;(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因此,乙公司可以得到清偿的金额=50×200÷400=25万元。
2. 2007年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买卖合同甲、乙公司均未履行。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的买卖合同,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2)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解除?
(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公司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处理?
(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100万元的货款应如何支付?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4)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100万元的货款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5)管理人不能自行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根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相关推荐:考试吧推荐:2010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复习计划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