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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9)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基础讲义(2009年版),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复习备考。本篇为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003年)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C、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D、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2008年)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B、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的

  C、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逃匿的

  D、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答案】ABCD

  【例题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在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

  A、前手破产

  B、承兑人破产

  C、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保证人破产

  【答案】B

  【例题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例题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答案】ABCD

  2、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P290)

  (1)取得拒绝证明

  (2)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通知(P291)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P275】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即使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仍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001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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