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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9)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基础讲义(2009年版),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复习备考。本篇为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

  4、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P289)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P290)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A、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计算的利息 B、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C、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D、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导致追索人对他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

  【答案】AB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2007年)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

  5、被追索对象(P291)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背书人

  ①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②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③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对该背书人无追索权。

  ④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⑤伪造: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

  ⑥回头背书:

  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例题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2001年)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5年)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B、汇票未到期付款人死亡的,可以向付款人的继承人追索

  C、汇票未到期承兑人破产的,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D、汇票到期承兑人逃匿的,可以向承兑人的前手追索

  【答案】B

  【例题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008年)

  【答案】√

  【例题4】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甲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可以向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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