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柳絮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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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支票
1、记载事项(P295)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和汇票相比,没有“收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2003年)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2004年)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2、授权补记(P296)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2001年)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AB
3、见票即付(P297)
(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2)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例题】支票的出票人于2008年9月9日出票时,在票面上记载“到期日为2008年9月18日”,该记载有效。( )
【答案】×
4、提示付款期限(P297)
(1)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2)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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