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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习题辅导(7)

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2010年5月15、16日举行。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习题辅导,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复习备考。

  6. 甲伪造乙的签章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

  【正确答案】对

  【知 识 点】票据的变造

  【答案解析】

  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7. 汇票的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正确答案】对

  【知 识 点】汇票的背书

  【答案解析】

  8. 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背书无效。( )

  【正确答案】 错

  【知 识 点】汇票附条件的背书

  【答案解析】

  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9.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构成票据质押。( )

  【正确答案】 错

  【知 识 点】汇票的质押背书

  【答案解析】

  汇票质押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10. 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

  【正确答案】 错

  【知 识 点】付款

  【答案解析】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对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免除,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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