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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10)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基础讲义(2009年版),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复习备考。本篇为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至三节的内容。

  5、要约的失效(P313)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2007年)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BCD

  (二)承诺

  1、承诺期限的起点(P313)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例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2007年)

  A、5月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B

  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内容(P314)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A

  【例题2】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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