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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10)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基础讲义(2009年版),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复习备考。本篇为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至三节的内容。

  二、无效合同(P317)

  1、无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解释2】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3】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

  【司法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例题1】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

  【答案】√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2003年)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答案】ABD

  2、部分无效合同(P318)

  (1)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责任条款

  3、免责条款的无效(P318)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可撤销合同(P319)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撤销请求权(P319)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胁迫、欺诈: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3、撤销的效力(P319)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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