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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10)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基础讲义(2009年版),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复习备考。本篇为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至三节的内容。

  4、撤销权的时效(P320)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1)范围不同;(2)撤销权时效起点不同;

  可撤销合同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相同点:行为后果相同

  【例题1】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下列有关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合同订立时无效

  B、自乙提出撤销请求时起无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无效

  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无效

  【答案】A

  【例题2】甲、乙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15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存有重大误解,遂于3月20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10日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下列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2006年)

  A、合同自3月10日起归于无效

  B、合同自3月15日起归于无效

  C、合同自3月20日起归于无效

  D、合同自4月l0日起归于无效

  【答案】A

  四、效力待定合同(P320)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P321)

  (1)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表见代理(P18)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例题1】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例题2】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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