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是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法律行为。《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的,也应当进行必要的登记。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3.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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