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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0)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内容。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成。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虽然对外并不直接代表公司,对内也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却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公司的其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都必须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

  2.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年会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按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时,应当在法定期限2个月内召开的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为12人:

  (1)董事人数减为8人,不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人数减少为6人或者7人,均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例如:某公司董事人数为6人:

  (1)董事人数减少为5人,不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董事人数减少为4人,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例题·多选题】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依法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l/2时

  B.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包括: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l/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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