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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1)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的内容。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3)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白收购之日起l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变相违规收购本公司股份。质押的意义在于当公司的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公司有权将债务人的质押物进行变卖。但是,当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自己质押权的标的时,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极易出现变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6.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7.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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