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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3)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八节—第十二节的内容。
第 1 页:第八节 公司债券
第 4 页:第九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 6 页:第十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 7 页:第十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 10 页:第十二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主动:

  a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b股份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来确定人选。

  被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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