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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3)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八节—第十二节的内容。
第 1 页:第八节 公司债券
第 4 页:第九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 6 页:第十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 7 页:第十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 10 页:第十二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二)清算组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活动。

  ①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③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④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清算工作程序

  清算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1.登记债权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3)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

  (1)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3.清偿债务

  (1)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公司财产在未按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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