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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4)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三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 6 页:第二节 合伙业法律制度
第 24 页: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 43 页:小结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有两个前提:一是不与法律相抵触,二是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的约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共同作出。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这种办法也有一个前提,即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需要注意的这是按人头表决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注意:不允许有人不享有利润

  不允许有人不承担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了以下三层含义:

  (1)合伙企业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

  (2)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关于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合伙企业法》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一切内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题·简答题】甲、乙、丙3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推举甲为负责人并管理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后甲在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以合伙企业的房屋为丁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

  要求:分析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合伙企业的房屋为丁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抵押,属于合伙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甲独自决定实施了该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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