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二节 合伙业法律制度 |
第 24 页: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 43 页:小结 |
结论:a.合伙企业欠钱合伙企业还;
b.企业没钱,合伙人还;
c.债权人可以找任何一个合伙人要钱,多少由债主来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d.多还钱的合伙人可以找少还钱的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能发生个别合伙人因不能偿还其私人债务而被追索的情况。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
a.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b.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c.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二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三是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结论:个人欠钱个人还;
怎么还:用自己的钱(包括自身存款、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法院强制执行三种方式)
【例题·简答题】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个人购房,向非合伙人乙借款2万元,而乙曾与该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还欠该合伙企业货款3万元。当该合伙企业向乙催要货款时,乙提出因甲欠其2万元,所以他只需付合伙企业1万元即可。
要求:分析乙的说法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因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负债,实际上是对全体合伙人的负债;而对他欠债的,只是个别合伙人。如果允许两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做,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所以,乙的说法不正确。
可以抵销的情况:甲公司欠合伙人B20万元,合伙企业欠甲公司20万元,这两笔债权债务可以抵销,因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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