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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4)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三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 6 页:第二节 合伙业法律制度
第 24 页: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 43 页:小结

  【例题·单选题】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方式是()。

  A.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不承担任何责任

  D.只承担过错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是B。《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的规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 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的规定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1.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事务执行规定

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竞业禁止的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联交易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质的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转让的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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