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二节 合伙业法律制度 |
第 24 页: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 43 页:小结 |
(二)出资比例、出资期限
1.出资比例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3)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4)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的下限: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①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举例】某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持股30%。外方持股70%。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少为800万美元。如果注册资本就是800万美元,那么,中方认缴240万美元,外方认缴560万美元。
2.正常途径的出资期限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提示】同步缴付是指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缴付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并不是说出资的数额或出资的比例是相等的,只要是各自按照合同的约定缴付了出资,那么就属于同步缴付。
【举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合同中约定,中方首次缴纳15%的出资;外方首次缴纳20%的出资。
第一种情况同步缴纳:在实际缴付时,中方首次出资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15%,240×15%=36万元。外方首次出资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20%,560×20%=112万元。这就属于同步缴纳。双方在按认缴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第二种情况不同步缴纳:如果中方认缴240万元,首次出资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15%,240×15%=36万元。外方认缴560万元,但首次出资也只缴纳了15%,560×15%=84万元。在这种不同步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年底分红时按照实缴比例,即中方=36/(36+84)×利润;外方=84/(84+36)×利润;但如果是承担亏损,则按认缴的出资比例来承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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