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二节 合伙业法律制度 |
第 24 页: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 43 页:小结 |
3.特殊途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承担亏损时按认缴比例)
【举例】甲公司由股东张三和李四两人组成,张三持有60%的股权,李四持有40%的股权,李四将其持有的的股权转让给外方,此时,甲公司由内资企业变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假设甲公司经评估后作价为1 000万美元,则李四的持股比例作价为1 000×40%=400万美元。假设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3月1日取得营业执照,外方应该在2009年6月1日之前将并购价款支付给出让人李四。经批准,可以在2009年9月1日之前支付400×60%=240万元以上,其余价款在2010年3月1日之前全部缴付。
【提示】1.出资期限有“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两种。
正常途径(设立登记):一次缴付的,要在6个月内缴清; 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15%,且要在3个月内缴清;剩余的在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是5年)。
特殊途径(变更登记):一次缴付的,要在3个月内缴清;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允许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60%,且要在6个月内缴清;剩余的在1年内缴清。
2.正常途径和特殊途径分别用在什么时候,可以根据投资者“资金的支付对象”(私人账户和合营企业账户)来区分: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或股权”,以设立合营企业,如果投资者把资金打入了“私人账户”,即把钱给了“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而不是直接给了设立的合营企业,那么就适用“特殊途径”;
这是指“购买金”,即购买股权或资产的对价。
(2)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分别“直接出资”设立合营企业,投资者把资金打入“合营企业的账户”,即把钱直接给了设立的合营企业,那么就适用“正常途径”;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例题·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中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300万美元,外国认缴的出资额为200美元,如果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则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 )。
A.20万美元
B.30万美元
C.40万美元
D.60万美元
『正确答案』B
【例题·多选题】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于2006年3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美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甲公司于2006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6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07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7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正确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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