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二节 合伙业法律制度 |
第 24 页: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 43 页:小结 |
外商投资企业中涉及到审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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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外资企业 |
企业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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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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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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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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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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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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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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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导致资产发生重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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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a.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b.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选出董事长,同时向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期限
a.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b.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的终止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3.外资企业的清算
a.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b.除企业破产或者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外,外资企业的清算应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c.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d.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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