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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4)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三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 6 页:第二节 合伙业法律制度
第 24 页: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 43 页:小结

  外商投资企业中涉及到审批的事项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

企业设立

转让出资额

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

延长经营期限

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境内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资产抵押

合并、分立导致资产发生重大变化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a.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b.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选出董事长,同时向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1.外资企业的期限

  a.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b.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的终止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3.外资企业的清算

  a.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b.除企业破产或者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外,外资企业的清算应由外资企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c.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d.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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