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 6 页:第二节 合伙业法律制度 |
第 24 页: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
第 43 页:小结 |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的行业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有的行业可以在合同中不约定经营期限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合同中订明
C.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批机关批准
D.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不再延长
【答案】BCD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故A选项不正确。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故BD选项正确。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故C选项正确。
【例题·简答题】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的有关要点如下:
1.在中国上海寻找一家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拟定为3 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 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2.在中国北京寻找一家中国合作者,共同举办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要求:根据上述各点,分别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了投资总额的2/5。
西方公司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
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
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
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提示】解答本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点:
(1)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
(2)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3)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4)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
(5)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6)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7)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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