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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强化讲义(15)

考试吧特整理了《中级经济法》各章强化讲义,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备战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本篇为第三章的内容。
第 1 页:第一部分:证券发行
第 8 页:第二部分 证券交易
第 16 页:第三部分 收 购
第 21 页:第四部分 基础知识
第 28 页: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是:

  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章分为五部分讲解:

  一、证券发行

  二、证券交易

  三、收购

  四、基础知识

  五、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证券发行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先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是: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增资发行)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有: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该办法的规定;

  (6)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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