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部分:证券发行 |
第 8 页:第二部分 证券交易 |
第 16 页:第三部分 收 购 |
第 21 页:第四部分 基础知识 |
第 28 页:第五部分 法律责任 |
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比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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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债券 |
基金 |
上市条件 |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l年以上; |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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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 |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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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l0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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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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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情形 |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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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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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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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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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情形 |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
(2)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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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
(3)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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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
(4)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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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证券法所规定的中期报告实际上仅指半年报,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l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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