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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二)内幕信息
禁止的交易行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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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 |
信息误导 |
虚假陈述 |
对重大事件作出如下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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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记载; |
主体是国家机关、中介机构和媒体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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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导性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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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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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正当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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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 |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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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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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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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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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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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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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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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
(三)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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